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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全网-法治+爱心:护佑被性侵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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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20-06-16 17: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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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2

隐蔽性强、熟人作案多、心理创伤难自愈、易造成“二次伤害”……如何最大限度保护被性侵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各级检察机关正在积极探索——  法治+爱心:护佑被性侵的孩子

  近年来,未成年人被性侵的案件时常被媒体曝光,刺痛着公众的神经。今年1至3月,全国检察机关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决定起诉4151人,同比上升2.2%。

  “在未成年人受侵害案件中,遭受性侵类犯罪的占52.3%。”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曾梳理过去十年审理的涉未成年人案件,发现被性侵儿童中最小的只有4岁,主要年龄集中在6至10岁,呈现低龄化趋势。不仅如此,隐蔽性强、熟人作案多、师生关系多、心理创伤难自愈、易造成“二次伤害”……这类犯罪也被许多办理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件的检察官视为“阳光下最大的罪恶”。

  “我们还能为那些受到伤害的孩子们做些什么?”在办案同时,办理未成年人受侵害案件的检察官们反复思考着,如何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权益。记者采访多位来自全国各地的检察官,他们不约而同地提到一条原则——“儿童利益最大化”,也许这就是答案的轮廓。

 强制报告:破解性侵案的“发现难”

  近日,2019年度《上海市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工作白皮书》公开披露,2019年上海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逮捕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220件246人,审查起诉191件211人。已宣判的性侵案件中熟人犯罪居多,邻居、网友、其他熟人和课外辅导老师分别占24.3%、13.5%、10.2和8.8%。

  熟人作案比例高,手段也颇具诱骗性,这是多地调查都存在的现象。2017年7月,杭州市萧山区一位“父亲”抱着裤子上沾满血渍的昏迷小女孩就诊,谎称孩子是摔伤而致。接诊医生发现小女孩流血不止是因下体撕裂,于是立刻拨打报警电话。

  经过调查,这位“父亲”杨某其实是小女孩的邻居,已经连续一年多次使用安眠药物致小女孩昏迷后实施性侵。2018年6月8日,杨某因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具有隐蔽性较强、隐案率高等特点。”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涂龙科表示,此类案件的及时报案率较低,客观证据易灭失,易贻误侦查和取证的最佳时机。

  记者注意到一个细节,大多数情况下,受害小女孩甚至不知道发生过什么。“如上述提到的案件,如果不是接诊医生报警,后果不堪设想。”杭州市萧山区检察院第八检察部办案检察官张功说。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通常存在发现难、干预难、取证难、定罪难等现实问题。”萧山区检察院第八检察部主任方芸这样解释说,不法分子的作案手段越来越趋于恶劣,犯罪嫌疑人往往拒不认罪,未成年人的认知水平及自我保护能力不足,儿童证言表达不清、易受干扰。

  为此,2018年6月5日,萧山区检察院联合公安、卫计等部门共同出台全国首个《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其中明确,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强奸、猥亵、虐待、遗弃、拐卖、暴力伤害或工伤、火灾、溺水、自杀等非正常伤害、死亡情况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报告人民检察院、卫生主管部门备案记录。

  随后,浙江省杭州市、江苏省无锡市、广东省佛山市、甘肃省嘉峪关市等多地陆续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湖北率先建立省级制度,已收到学校、医院等第一时间报告的各类涉及未成年人重大敏感案26件。2019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在新闻发布会上透露,最高检正在联合相关部门着手建立全国层面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等一系列制度。

  “强制报告制度的出现,有利于形成多部门联动机制,唤醒全社会保护未成年人的意识和观念。”张功相信,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发现难”的局面有望破解。他说,“也许不是所有孩子都能生活在和煦的阳光下,那么就让我们努力成为‘小红帽’身后默默守护的猎人吧。”

  心理疏导:挽救难自愈的心理创伤

  “性侵害造成的儿童心理创伤往往很难自愈。”正如北京一中院发布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创新发展白皮书(2009-2019)》指出的那样,受访检察官普遍认为,受到性侵害的未成年人绝大多数会出现创伤后应激障碍的症状,如果没有紧急的危机干预和介入,这种症状可能会维持数年甚至终身。

  “一些未成年人遭遇性侵后,会产生抑郁自闭、强迫暴躁、孤僻冷漠的负面情绪,可能会衍生出自暴自弃、自残自伤的行为。”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部负责人王亮提到,办案时遇到的未成年被害人会担心被身边的同学、朋友知道,“这是较常见的焦虑想法”。

  实际上,也有一些被害人表现得相对平静,并未出现激烈的负面情绪。对此,王亮认为,要根据被害人的日常表现进行综合分析,如果任由其掩饰、深藏自己的负面情绪,缺乏及时有效的疏导治疗,一旦爆发,杀伤力不可小觑。

  2015年8月,一名女童在幼儿园被门卫猥亵。案件办理过程中,女童的父母为获得舆论支持,在网络媒体上将女童的个人隐私曝光于众。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陈聪聪发现后,立刻要求女童的父母停止曝光行为,做好相关保密工作。

  “媒体曝光及对案件细节的描述和刻画,给网友提供了‘对号入座’的可能性,会让被害人遭受民众流言和社会舆论的种种压力,继续沉浸在被性侵的阴影中,带来更重的心理创伤。”陈聪聪说,尽管此后将受侵害女童转至心理咨询中心接受专业诊断、治疗,但还是留下了巨大的心理阴影。

  “如果错过最佳疏导时期,会给孩子的一生带来更多的伤痛。”涂龙科认为,案件发生后,应尽快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专业的心理干预,在心理咨询师等专业人士的帮助下,预防和减轻未成年人的创伤后应激障碍。

  曾多次和心理咨询师一起对被害人进行心理疏导的王亮坦言,“首先是要脱离案发环境,对被害人进行妥善照顾,尽量稳定情绪,避免心理伤害扩大;其次是建立被害人对环境和身边人的信任,尽快提升安全感。”王亮还关注一些更加紧迫的现实问题——目前法律上对心理伤害的认定不足,被害人特别是其监护人对心理治疗的接受度较为欠缺,专注性伤害的心理咨询师力量和专业度有待提高等,“希望社会各界提高对心理疏导的关注度,让更多专业人士加入来帮助未成年被害人。”

  “我们要像防火一样去防止女童遭受性侵害,也要像保护自己的眼睛一样,去保护被侵害女童的隐私。”王亮呼吁,对遭受性侵害女童隐私的保护应该上升到新的高度,将其作为衡量司法进步和社会文明的标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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